個體工商戶是以個人或家庭出資經營,取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。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經營者,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。
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戶,準確進行核算。對賬證健全、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,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;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,稅務機關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。也就是,按區域、地段、面積、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。每月按實際發生的經營額、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,申報額超過定額的,按申報額繳納稅款,申報額低于定額的,按定額繳納稅款。
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,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23號公告: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,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,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。
為持續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,減輕企業負擔,經國務院批準財稅出臺了財稅[2016]12號文件:“將免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,由原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)的繳納義務人,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(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)的繳納義務人。”
個體工商戶屬于自然人性質,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,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。濰坊現實行月銷售額低于2萬元征收率按0申報個人所得稅;超2萬實行5級超額累進稅率政策。
(財務部 陳小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