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已于2017年3月15日發布,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一項重大調整是第十九條:“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,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”
隨著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,兒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已有很大提升,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步入小學校園,儼然是個“小大人”。然而,我們經常可以看到,各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及少部分成年人,在公共場所撒潑耍賴,在超市隨手抓拿零食,在沒有付款的前提下,大吃特吃,父母不但不予制止,在超市工作人員制止時,還會以“他還是個孩子啊”、“小孩子都會這樣”的說辭,為沒有家教的行為辯解。
超市人員沒有執法權,零食價值也不足以立案調查,很多時候只能不了了之。但是,試問這樣的孩子步入社會后,父母所謂的愛護真的對孩子有利嗎?在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已逐步健全的社會上,這樣沒有教養,只會在學習和工作中與周圍的環境格格不入,一旦造成嚴重后果,這些所謂的孩子和他們的父母要如何面對社會給他們的嚴厲懲罰?
溺愛孩子的父母們,不要等到自食惡果才知道良好的教育才是對孩子最好的愛護。
(學院店 周艷玲)